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健全并规范全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完善学校教学的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教学常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3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拖课满3分钟,影响学生课间休息和下节课教学秩序。
2.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教导处或年级组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3.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在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发信息等。
4.教学检查中发现问题,如教师备课不认真、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并造成不良影响等现象。体育教师上课时经常不穿运动服和运动鞋。
5.无故不按时参加活动,或不接受、不按时完成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6.监考教师未严格履行考务守则,迟到、早退或擅自请人代监考;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闲聊、看书报、批改作业或试卷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流动监考未认真履行职责,一般流动巡视未满三次,特殊情况除外。
7.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多处差错;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8.因安排不当,或课堂组织不当,造成考试、课堂教学冲突,秩序混乱,责任人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9.教学设施设备等维修不及时,或不及时反馈特殊情况,或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提前通知教学管理部门,导致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10.上课时间已到,相关责任人员未按时准备好实验室、机房、广播室或其他专用教室,致使无法使用,影响正常教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2.没有及时出考试试卷,或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3.教师在试卷评阅中故意提高、压低或擅自改动学生成绩并造成严重后果。
4.有偿家教造成负面影响。
5.未经教育教学相关处室批准擅自违规收费。
6.不认真执行“六认真”规定,教学检查中发现较大问题。
二、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报请教导处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全校师生(包括家长)都有权利与责任予以报告,受理部门为教导处。若教导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则移交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处理。
2.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严重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事故当事人如对事故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事故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天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在一周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然后提出确认意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如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4.本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解释权和监督权归教代会主席团,责任部门为教导处和学校考核领导小组。
(二)对教学事故当事人的处理办法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职能部门找其谈话并做书面记录,谈话满2次记录,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校长室找其谈话并做口头警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学校行政给予书面警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二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上课迟到3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拖课满3分钟,影响学生课间休息和下节课教学秩序。
2.不按学校课程安排上课;或未经学校教导处或年级组批准,随意调换课程、增减课时、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3.教师在上课时,所携通讯工具发出声音影响教学正常进行,在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发信息等。
4.教学检查中发现问题,如教师备课不认真、布置或批改作业马虎随意、批改后的作业未及时向学生反馈并造成不良影响等现象。体育教师上课时经常不穿运动服和运动鞋。
5.无故不按时参加活动,或不接受、不按时完成学校及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6.监考教师未严格履行考务守则,迟到、早退或擅自请人代监考;在监考过程中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闲聊、看书报、批改作业或试卷等);不严格履行监考职责,擅离职守。流动监考未认真履行职责,一般流动巡视未满三次,特殊情况除外。
7.批阅试卷不认真,出现多处差错;不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阅卷、评分、评等、报送成绩;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定。
8.因安排不当,或课堂组织不当,造成考试、课堂教学冲突,秩序混乱,责任人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9.教学设施设备等维修不及时,或不及时反馈特殊情况,或因校内原因造成停水、停电而未能提前通知教学管理部门,导致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10.上课时间已到,相关责任人员未按时准备好实验室、机房、广播室或其他专用教室,致使无法使用,影响正常教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职员工对学生有打、骂、停课、赶出教室或训斥、讽刺、挖苦、侮辱等行为;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
2.没有及时出考试试卷,或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考前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或在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3.教师在试卷评阅中故意提高、压低或擅自改动学生成绩并造成严重后果。
4.有偿家教造成负面影响。
5.未经教育教学相关处室批准擅自违规收费。
6.不认真执行“六认真”规定,教学检查中发现较大问题。
二、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报请教导处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全校师生(包括家长)都有权利与责任予以报告,受理部门为教导处。若教导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则移交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处理。
2.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严重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事故当事人如对事故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事故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天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在一周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向考核领导小组汇报,然后提出确认意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如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4.本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解释权和监督权归教代会主席团,责任部门为教导处和学校考核领导小组。
(二)对教学事故当事人的处理办法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职能部门找其谈话并做书面记录,谈话满2次记录,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校长室找其谈话并做口头警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学校行政给予书面警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二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